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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返济人员具备条件

2024-04-12 19: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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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应当第一时间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小区物业电话登记备案,并自觉严格实施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时间自来济返济之日起不得少于14日。

2、公安、卫生健康、街道、村居、社区、物业等工作人员到省外来济返济人员家中走访登记有关信息的,被走访人员及其共同居住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健康监测服务。

3、湖北等重点疫区来济返济人员如出现乏力、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应当立即拨打120,经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4、凡不服从防控工作管理,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医疗防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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