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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个人缴纳基数调整2021

2024-08-30 14: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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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现就2021年度(2021月7月1日—202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2、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临夏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6024元,月平均工资为6335元的3倍19005元;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临夏市为1520元,永靖县、临夏县、和政县、康乐县、广河县、积石山县、东乡县为1470元,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需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对等。

4、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4561元,不得低于147元。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在5-12%的范围内选择适当比例,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临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执行。自由职业者缴存户的缴存比例仍为10%-24%之间,由缴存者选择比例申请,由中心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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